守孝制度是古礼,它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,大致在春秋末期形成。不过,关于守孝期问题,却争议不断。
古代的基本守孝制度
按照礼法,亲人去世,守孝期根据亲疏关系分为五档:斩衰三年、齐衰一年、大功九个月、小功五个月、缌麻三个月。所谓斩衰、齐衰、大功、小功、缌麻是五种不同等级的丧服,代表服丧者与逝者关系的亲疏,即所谓的“五服”。
比如儿子为父母、嫡孙为祖父母、妻为夫都要服斩衰,守孝三年。子为庶母、夫为妻、侄为伯叔等要服齐衰。已经出嫁的女人为伯叔兄弟、为堂兄弟及未嫁的堂姐妹,皆服大功。等等,随着亲缘关系越远,服丧期越短。
至于为父母守孝期为何是三年,孔子的解释是:“子生三年,不免于父母之怀。”守孝三年就是为了感恩。
我们经常看到影视剧中,官员经常因父母去世而去职丁忧,如果不执行丁忧,就会被视为不孝,轻则丢官,重则下狱!守孝制度已经成了一项法律。
不过,这个制度也不是一下子形成的,有个演变过程。春秋战国时期,服丧和守孝制度还存在争议,儒家弟子虽然制定了相关礼节,但仅限于一家之言,不是共识,它甚至遭到了包括墨家在内的流派,激烈诋毁。
从西汉开始,守孝制度逐步成型,形成共识,但关于守孝期依然不是硬性规定。有人说,汉武帝以法律的形式,确定了守孝期,这肯定是误传。
以西汉末年两个事件,就能清晰地反映出这个问题。汉元帝时期有个叫陈汤的官员,因为隐瞒父亲去世的消息,没回家奔丧,被下狱判处死刑。汉成帝时期的丞相薛宣,养母去世后,他跟弟弟因为守孝期问题发生了争执,弟弟守满三年,他则没有。
以上两件事说明,到西汉末年,奔丧守孝已经是一项很严格的法律,但是守孝期究竟多长时间,还没有严格规定,很少人能做到明清时期的三年。所以,汉武帝规定了守孝期的说法不成立。
古人守孝期的变通法则
关于守孝三年的问题,即便在儒家内部也有不同的声音。孔子有一次和他的一个爱睡觉的学生宰予,就是“朽木不可雕也”的那位有一次辩论如下,宰予说:“三年之丧,期已久矣!君子三年不为礼,礼必坏,三年不为乐,乐必崩,旧谷既没,新谷既升,钻燧改火,期可已矣。”“子曰:‘食夫稻,衣夫锦,于女安乎?’曰:‘安。’‘女安则为之。夫君子之居丧,食旨不甘,闻乐不乐,居处不安,故不为也。今女安,则为之!’宰我出,子曰:‘予之不仁也!子生三年,然后免于父母之怀。夫三年之丧,天下之通丧也,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!’”孔子的弟子宰予质疑了守孝三年的这一套理论,并不按照孔子所说的“守孝三年”理论为行为的指导。
其实,宰予的话很现实。按照古代守孝的规矩,三年内守孝人不能出门、不能参加社会活动、不能婚娶娱乐,甚至夫妻不能同房。请问人一辈子有几个三年?每个人都是一堆亲人,加起来光守孝就得至少十年呐!即便父母在天之灵,也不希望后人白白浪费这么多年的时光吧?
如果说官员丁忧三年,还可以由别人顶替,皇帝呢?他的权力总不能让别人代行吧?所以,就有了变通法则。
第一个变通法则是打擦边球:三年的数字是虚数,并非整整三年,而是二十五个月或二十七个月。
《礼记》载:“三年之丧,二十五月而毕。”为何是二十五个月?一年十二个月,二十五个月就是两年零一个月,算作三年。
不过,后来一般通行二十七个月的守孝期,这又是为什么呢?因为古代的历法就是我们现在的农历,农历经常会出现闰月,也就是说常常会出现一年十三个月的情况。也就是说,极端情况下,连续两年出现闰月,这两年就是二十六个月。所以,守孝二十七个月的话,无论什么情况,都保证了两年零一个月。
第二个变通则是专门为皇帝制定的:以日易月,即一天当作一个月,也就是说,皇帝守孝二十七天,就相当于二十七个月。
这项制度什么时候成为正式法律,我没查到原始资料,我觉得它本身就不是法律,而是潜规则,逐渐演变成惯例。汉文帝临终前的遗令,可能是第一个以遗诏的方式对丧期做了变通规定:“其令天下吏民,令到出临三日,皆释服;毋禁取妇、嫁女、祠祀、饮酒、食肉;自当给丧事服临者,皆无跣;绖带毋过三寸;毋布车及兵器;毋发民男女哭临宫殿。宫殿中当临者,皆以旦夕各十五举声,礼毕罢。非旦夕临时,禁毋得擅哭。已下,服大红十五日,小红十四日,纤七日,释服。它不在令中者,皆以此令比类从事。”
从遗诏中,汉文帝要求自己死后,吊丧期只有三天,守孝期变更为:守孝九个月的,以十五天代替,守孝五个月的,以十四天代替,守孝三个月的,以七天代替。
该守孝三年和一年的呢?比如汉景帝,该为父亲守孝三年,怎么办?没说,不过有一句“以此令比类”,就是按这个诏书的精神,灵活变通吧!